|
問:老師您好: 若公司原有一新部門成立,同職稱所給付之薪資比其他同性質部門高,但後來新部門員工異動至其他部門於異動時未即時調整薪資結構,導致現在該部門主管發現並欲調整其薪資(包括底薪及相關津貼),請問如何處理會比較完善(是否勞資雙方議定後即可?),又會有其他可能衍生之違法問題嗎?以上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答:按勞基法規定,薪資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即可,您可用調任後之工作內容與前任工作不同做談判之基礎,但要小心的是勞委會有員工調動五原則,其中是不可作勞動條件之變更(薪資亦算),因此可用其他理由做為談判條件,如出勤不佳,績效不佳,服從態度不佳等理由來做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