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97年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業務專輯有提到:總經理或經理等人員,如果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是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報酬者,其身份仍屬勞工,要提繳退休金.(適用對象的常見問答Q&A 12頁)
如果這總經理雖非依公司法委任,但是實際上代表資方利益,負責管理指揮監督,有財務控管權/人事任免權/....,
請問這樣也屬勞工還是要提繳退休金受勞基法保障嗎?
答:一、勞委會86年函釋,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553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畏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基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基法。二、來函所詢:「總經理雖非依公司法委任,但是實際上代表資方利益,負責管理指揮監督,有財務控管權/人事任免權/....,乙節。」依上開函釋,仍係屬勞工身分,依法還是要提繳退休金,並受勞基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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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