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實施縮短工時並減薪 約定月薪制 是否低不得低於17280
2.實施縮短工時並減薪 如預資遣或退休或退休金提撥 縮短工時減薪期間的那些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或者需以原薪資計算
3.雙方你情我願簽訂的協議書 ,員工突然不同意不願配合,是否不需給予資遣費,除非公司要以資遣事由資遣員工?
答:一、勞委會97年12月23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函釋略以「&hellip&hellip,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hellip,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二、勞委會97年12月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有提到新制勞工退休金,在「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三、依上開協議書(範例)」,實施期間勞工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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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