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你好! 請問1.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發全勤奬金嗎? 2.全勤奬金為工資, 請老師依法舉例好嗎? 3.公司全勤奬金是額外給付(不屬工資), 公司訂定全勤奬金的目的是為鼓勵員工在規 定時間內安時出勤,當月無遲到早退, 請假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不含)等全月 全勤為之,請問老師本規定有無不法? 4.特休假為勞基法規定給放,公司可否因員工 請特休假,而不發當月全勤獎金,有無不法?
答:一、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均未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發全勤奬金,其屬工資結構之一部份。二、復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勞動2字第04204號函釋示略以,全勤奬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三、公司以當月無遲到、早退、請假(事、病假)等全月全勤為之,其與管理事項相連結,如經勞工協商同意,則本規定尚無不妥。四、如前項所述之事項外,勞工請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照給,故公司不可扣發當月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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