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請問和工會簽訂之勞資協議書是否得視為團體協約雙方應依第14條規定有履行之義務
2.勞資協議書未訂定期限是否可以依團體協約法第24條處理
3.民國89年的勞資協議書因時空變遷資方由盈轉虧是否資方可依團體協約法第28條聲請主管機關廢止
答:和工會簽訂之勞資協議書報主管機關認可後始為團體協約  .勞資協議書未訂定期限可以依團體協約法第24條處理    廢止與否仍是主管機關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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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