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災】職災補償問題 2009/4/30

Q 最近收到勞保局函,刪除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請求勞保局歸墊部分,那以後是否員工發生職災部分,公司先不發給補償,由員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還是有別的方法替代,因勞保局發放時間較慢,謝謝
A
來函所稱:「勞保局刪除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請求勞保局歸墊部分」;是否即為勞工保險條例第48條之規定:「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hellip&hellip。」。若是,除非修法,否則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勞保局也只能照章執行。
不好意思是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請求勞保局歸墊部分予以刪除,嗣後不能採用墊付方式辦理,想請問發生職災補償部分公司先行給付給員工後,要如何向勞保局申請給付歸墊給公司


答:原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於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請求勞保局歸墊,因衍生歸墊及其相關證明之認定等審查責任,為使問題單純化,故刪除該項規定。按職災補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係雇主之責任,本案可參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59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5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標準計算之規定辦理。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