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1、請問在勞基法規定假別中有無規定那些假別是要連續請,不可分開請假?若有規定請問在何處可搜尋到相關資料? 2、若員工請連續事假20日,超出「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所規定的日數,是否仍可視為事假呢? 謝謝 答:沒有規定假必須連續請的規定,勞基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的假是依正當是由請假,第38條特別休假是員工具一定年資即擁有休假權利,這部分可參考勞基法初階班講義。至於員工請超過14天事假,是否為事假,勞資雙方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