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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蕭老師順安: 有幾個問題,請老師撥冗解答,在此先行道謝! 一、依台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當工廠晉用勞工一定的比例人數時,依法令規定須配有身心障礙之勞工至少一名。我司海外廠位於中國福建省,近期收到告知,因我廠無身心障礙勞工,因此必須繳交裞賦差額,請教老師中國是否亦有相關規定,如有勞工人數是多少就必須配置一名身障勞工?相關法令為何? 二、中國未滿16週歲的童工,工時的保護規定,法令是如何規定?依老師之見,如果我司因召工不易必須晉用,請教老師我必須注意哪些事項? 三、中國造假文件時有所聞,如勞工姓名更換,身分證號碼,也會異動ㄇ? 四、如果當時勞工報捯時提供假身分證,一年後拿真的身份證,向人事更正資料,並要求公司給予年休假之福利?我司作法依勞動合同法第39條,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入職時該員有簽名我司規章制度,當第一次並非簽他本人的姓名)因此,有惡意欺瞞,所以我作法依39條處理,是否得宜? 以上請老師協助,感恩!
答:一、跟據「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25日國務院令第488號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二、法律規定禁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童工)。三、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可以引用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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