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Q:勞動合同到期,新法前存續之年資是否須給予經濟補償
您好,
想請教2008年前進公司之員工,於2008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近期合同將到期,考慮不續簽,請問2008年前新法實施前之年資是否須列入經濟補償金之計算.或僅須依2008年後之年資計算補償金?謝謝!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你的案例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計算年資只限於2008年以後的年資。但如果當地政府在2008年以前有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仍須按照規定計算2008年前之年資,例如《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應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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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