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本公司工作規則有訂定『不得兼任本公司指定工作以外之職務』、『懲處:不經預告解雇:員工違反兼職規定,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情節重大者。』,及勞動契約訂定『員工與第三人訂立口頭或書面之勞動契約時,應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
現有業務當選農會之公職,上班時間有打卡,但打卡後就利用上班時間去農會工作。
目前公司已發mail通知該員應在期限前回覆自請離職,或提出留職停薪至公職結束止。
但該員要求公司應給資遣費。
這樣該員有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嗎?公司可以依解雇要件解雇該員嗎?解雇步驟該如何進行公司才站的住腳?
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答:1.員工於打卡後就利用上班時間去其他單位工作,已經涉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非第4項)之規定,公司可以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依同法條第6款,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規定,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毋須給付資遣費。2.可參考以下課程 (1)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2)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3)企業不當解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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