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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6/14日的(對員工不能勝認工作的判定與執行)課堂中有提問 企業若於當年度2月確有調整薪資的事實, 並將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申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 假如員工在2-7月中發生任何给付的事項..公司應如何處理 張老師在於答覆時..有提到一點 若張老師是該員工在此時段要離職時... 會跟公司請領三項给付 1.勞基法的退休金 2.勞保的老年给付 3.告公司違約(依勞基法14-1)多領6個月的費用 (陳述部份不曉得有無記錯) PS..關於第三點的部份..我不太能了解 能否請張老師在詳細說明
答:我於課堂上所提之前要件是,如果員工之到其權益所在將依勞基法第14題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給付之規定,請求頭報薪資因調薪出現之投保級距之差額給付。至於多領6過月給付是你聽錯,該多領6個月是指,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調整後之薪資之退休金,也就是雇主雖依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調整投保薪資,但因時間差,雇主仍有未依調薪後提繳退休金之差額(如2月調薪,8月提整退休金投保金額,但2、3、4、5、6、7月未依調薪金額提繳),員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請求新制資遣費,依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該資遣費金額最高6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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