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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籍配偶若到94年7月以後成立的新單位,該單位並無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而外籍配偶也不適用勞退新制提繳,那麼這樣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不就沒有退休金的保障?
答: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如該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則不須申請許可。因此,外籍配偶若未取得工作權,即不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也無勞退新制提繳之適用;此與公司是否為94年7月以後成立的新單位,以及該單位有無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無涉。爰此,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就沒有新制勞工退休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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