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請教您有關產假之給予之標準,說明如下:本公司女性員工妊娠24週以上,因胎兒心臟發育不全,醫師建議實施引產手術,請問若依勞基法,公司給予產假天數應依分娩期間給予產假八星期或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敬請協助回覆。 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周。引產手術如為流產,應為四周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