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請教您:
一位已經年滿63歲的女性員工,她的年資年滿19年;此時老闆希望她8月底離職,事實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但考慮勞基法的退休年齡相關條文,又電話諮詢勞工局的某長官後產生以下疑問:98.05之後法令規定退休年齡65歲,解釋條文(我查詢不到),須工作年滿一年才適用此新條款,口頭上得到的解釋是(98/05~98/08)才3個月,所以該員工是符合法令修訂前的”年滿60歲”給予退休,而不符合98/05的新法令,尚未達到65歲的退休年齡。此時,應該以勞工局長官的說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或是以非自願離職的資遣方式處理? 才不致於觸法呢?
<因為時效的考量,拜託老師儘快幫我解答,感謝您!>
答:1.98.05法已修正,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應優用適用新條文,即強制退休年紀為65歲2.從法律條文看來,並無明訂修法後工作年資滿一年的規定3.該員63歲,年資19年,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勞工仍可於契約效期內提出自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通常亦會被行政機關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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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