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依勞依法第十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拒絕。
試問 公司可否因
1.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辭呈者
2.未辦妥離職、移交手續者
3.已逾人事資保存期限五年,無法提出具體證明者
而不發給服務證明呢?
答:第一級第二項理由皆不構成不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理由,第三項是查無實證,如當事人提出證明,我認為雇主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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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