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各位老師好
1.休假日加班費原訂定2倍發給,若公司要員工簽訂改以1.5倍發給,此項是否仍符合勞動基準法39條?
2.公司實施週休二日,星期日為固定休,另一天則以星期一到五排修一日,每日上班8小時,遇國定假日休假,若以此方式計算兩週工時少於168小時,公司會在每月的某週放假日(非星期日)要求補班,這樣對勞工而言是否較吃虧,另外請問這算變相工時嗎?
感謝各位老師的回覆!!
答:一、休假日加班費發給2倍修改為1.5倍,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二、公司針對兩週(是否為每月之筆誤,原意是否為兩週80小時)少於168小時之工時,在每月某週放假日要求補班,其總工時如為兩週84小時,這樣對勞工而言並未優於勞動基準法。但如將原來係兩週80小時,要求補班便成為兩週84小時,則會降低勞動條件。三、有關分配或變更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30條之1規定辦理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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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