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例: 員工任職期間: 2008/3/21 - 2010/1/31, 先前薪資NT$40,000, 後協調調降薪資NT$20,000(3個月), 請問他於 2009 及 2010 各應有多少特休假? 如以薪資折抵, 那薪資的計算基準為何? 是實領薪資? 還是所謂勞健保投保薪資?

另公司於1/13告知資遣決定, 請問公司應支付他多少資遣費? 預告工資是必要支付給員工嗎?

希望能儘快得到專業答覆, 謝謝!
答:一、該名員工有7天的特別休假,至於其應休未休之日數,應發給工資之計算基礎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定義辦理。二、貴公司於1/13告知資遣決定,如未預告須發給20日之預告工資。三、資遣費之計算標準,可依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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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