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院女性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育嬰留停六個月, 第三個月遇兩年一聘聘期屆滿, 僱主得要求
1. 在聘期屆滿前完成續聘後才能同意後四個月之育嬰假申請?
且2.再續聘兩年之聘期不因育嬰假而延後?
答:該院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回答如後:2年一聘如為定期契約,契約如未延續,應屬契約終止,無所謂留職停薪的問題。至於是否要續約,勞資雙方決定。如果不是定期契約,續不續約不影響契約之履行及留職停薪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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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