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簡文成老師: 去年下半年參加簡老師「裁員解雇實務操作要 訣」的課程,課程中有討論到有關預告工資是否 可包含特休假的問題。公司在年初以勞基法11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資遣不適任的同仁。對於同仁未休完的特休不另外支付薪資,而是告知同仁預告工資便含特休假的薪資,因為預告期間是要來公司上班的。員工向勞工局申訴,請問老師公司是否有理?謝謝老師的回覆。 答:雇主得與勞工約定加發之工資包括:週休二日工資、謀職假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