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上週上簡文成老師課時,曾提問公司對於業務人員之業績考核(每季、每半年)核定績效未通過最低門檻標準之業務,可否予以此懲處員工,讓其有檢討並改進其職能之時間。老師的答案是確定可以的,但員工不認定此懲處,依法公司能如何讓員工接受此懲處?
2、此懲處需要內部公告行之嗎?
3、需雙方填具表單嗎?
謝謝簡老師的回答
答:雇主對勞工之懲戒規定,係規範在勞基法第七十條第六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十二款。惟需雇主於工作規則或懲戒辦法或勞動契約中有所規定,始得予以懲處,且懲處時,需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為使員工知所遵循,貴公司應將懲處之相關規定公開揭示至若員工確有違反相關規定,而貴公司也有明確之證據的話,自得進行懲處,懲處之效力與該員工是否填具表單無涉。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