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以下有關延長工時的問題: 1. 本公司每日正常工時為7.5小時 (2週工時為75小時), 如有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時, 則不論是以付給加班費或補休假方式, 是否可以先從加班總時數中扣除9小時 (以補足2週工作時間上限之84小時)再付給加班費或補休假。 2. 另,本公司職級共分6級,是否可以明文規定主管級或某些職級員工採責任制,不得請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 以上敬請指導! 謝謝
答:工作時間如與員工約定之工時少於法定每日或兩週總工時者,工作時間如超出約定部分,但低於法定工時部分(即你所說的75至84小時)是否給付加倍工資,依勞資間之約定,超出部分依勞基法24條規定。如換休由勞資雙方約定。要求一定職級員工不給加班費,是不對的。特殊工作者必須查詢勞委會公告職種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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