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員工職災治療2年後,經勞保局核定失能給付第11等級殘,且該員已無法從事原勞動契約訂定的工作內容,公司是否可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來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會違反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的規定嗎?謝謝。
答:勞保局核定失能給付第11等級殘,一般而言,仍具有工作能力。因此,並不符合職保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可據以終止勞動契之要件。且該員如仍在醫療期間,雇主尚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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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