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勞基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請問第三十條之時數有包含勞基法第三十五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之休息時數嗎?或是應扣除休息時間?謝謝!! 答:勞基法第三十條的工作時間不包括休息時間。雇主於計算正常工時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