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先前上過簡老師的課,有關於勞退金的問題想請問老師:
勞退金制舊制的提繳問題:
員工選擇舊制,於5年後退休,公司可用何種方式,提前分期給付勞退金?
煩請老師給予解答,謝謝
答:針對您的問題「勞退金制舊制的提繳問題:員工選擇舊制,於5年後退休,公司可用何種方式,提前分期給付勞退金?」本人回答如下:由於勞基法規定必須是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且向公司表示要退休,或公司向員工表示強制退休,雇主才有發給退休金的義務,而舊制退休金依法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再者,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勞工退休金時,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須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方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因此,勞工五年後才會退休,於目前,雇主無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若提前分期給付於法不符,易生爭端。除非貴公司有優退措施或優退辦法,且該員工也同意優退,貴公司才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至於退休金分期給付,依前述說明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若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而該員工也無異議的話,或許不會有爭執,但對於優退辦法及退休金分期給付之協議書應妥善完備詳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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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