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有位同事預訂5月初生產,在她請產假前一個月前本公司打算僱用一名短期勞工,期間約為3至6個月。 請問︰ 1. 此勞動契約可否視為定期契約? 2. 僱用期間請假是否應遵照勞基法請假原則?但因其為短期契約是否可打折?譬如說請普通病假未住院者一年未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短期勞工是否適用或未超過天數應折半或按比例給之。 3.如果該員工服務期限僅6個月,其普通病假未住院者可否訂為未超過15日工資折半發給?
答:1.如果新僱用之勞工係替代申請產假之原勞工,則可與新僱用之勞工簽定短期定期契約,該短期定期契約期間即為原勞工之產假期間,否則新僱用之勞工究為定期契約工或不定期契約工應回歸到勞基法第九條來認定。2.即使是定期契約工,其請假之權益比照不定期契約工,其請假權益不因此而有任何打折,只是該項權益僅得在定期契約期間行使,一旦定期契約期滿,其原已行使之請假將因契約期滿而終止。另定期契約工與企業間之爭執層出不窮,大多因為企業對法令之不懂,還有就是定期契約內容未將彼此間的權利義務載明所導致,故建議委請專家代擬定期契約內容,以降低衝突,免掉被處罰或訴訟之麻煩。3.勞工可享有之法定請假權利不因其服務期限而比例折扣,只是於勞動契約期滿時,雇主可不再給予相關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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