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教 張中興老師,勞基法第50條規定,受僱勞工未滿6個月工資減半,滿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Q1:月薪制勞工產假薪資,是否可只以底薪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Q2:產假工資是否需按月發給,若此員工於12日開始請產假,是否可先發11天有上班的薪水,其餘產假期間的薪水,於銷假上班之當月薪資一併再轉給付呢? 答:產假期間員工薪資應該是以契約約定之工資,不是以底薪給付。另產假期間雇主給付之工資應依工資給付之約定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