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好,最近有朋友遇到一些問題,煩請老師解答:
一、在育嬰假(育嬰津貼)期間,若在外面有兼差的工作,但是沒有加入任何的勞健保(勞健保仍在原雇主),可事後會有扣繳憑單,請問這樣勞保局會查得到嗎?若兼差工作的薪水帳戶跟我原工作的帳戶並非同一個,這樣還會被發現嗎?勞保局每個月在給育嬰津貼之前,確定每個月都會查你有無額外收入嗎?如何得知?
二、假設其育嬰假是從99年10月到100年3月,那我兼差11月12月的薪水之扣繳憑單,應該是在100年5月申報前會出來,這樣勞保局還查的到嗎?
三、同樣的若100年1月2月的薪水扣繳憑單也要延遲到101年報稅前才會出來,這樣時間拉長還會導致被發現嗎?
答:一、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 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及同辦法第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爰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有兼差的工作。二、勞保局依其職權在審核及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會針對疑有異常之個案,加強訪視或經由行政協助透過相關政府單位協助,抽查有無額外收入及另行加保等違反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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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