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 您好:因為一個月前有一個同事於下班時途中發生車禍,故公司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發給「原領工資補償」減去勞保職災保險保費。經由之前看到的問與答,「因為勞保職災保險保費系由公司支付」。所以想請問如果公司有為員工保團保,當然團保保費係全由公司付擔。那我們給予受傷員工之薪資可否再扣除團保公司所給予之理賠部分?(勞基法第六十條)謝謝 答:受傷員工之薪資補償,此部分如在公司團保保費理賠事項內,則公司於給付受傷員工之薪資後,得予以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