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敝公司為製造業,每日工時8小時,月休6天,全年總休假天數為86日(已含國定假日)。請問是否合乎勞基法?....謝謝~ 答:一年52週,應有52天例假,另貴公司月休6天,概略以4週計,應另有26天休假,另國定假日於勞動基準法第37及施行細則23條皆有規定天數,共19天,全部相加是97天。貴公司僅86天,相差11天,應給付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另貴公司月休六天,顯然一週工作6天48小時,第二週工作5天40小時,2週超過84小時,應給付24條之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