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 您好:
員工臨時發生要請長期病假的狀況,期間為4/26-6/28日~因看了一些相關規定(1.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2.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3.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有些模糊,想請教老師:
(1)連續工齡指的是總工作年資還是在職年資?
(2)如果整個月請病假跟一個月請幾天的計算方式是否不同?
(3)病假日工資的計算是用21.75天還是當月計薪日(含制度工作日+法定假日)?
(4)病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勞動合約上有約定金額,還需要乘上70嗎?(課程講義寫70,不知道最新的版本?)
謝謝老師的回覆~
答:上海市在《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可由勞動合同約定病假工資基數,如果沒有約定,則以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為計算基數。因此上海市病假工資=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有約定病假工資基數按約定;未約定的按員工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計發比例÷21.75天×病假天數。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21.75天×病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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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