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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敝司一名員工於97/11/11報到,因當兵因素上班至於99/3/30,等於99/4/1至100/2/28留職停薪,又於今年100/3/1開始正式報到,於97/11/11-99/3/30年資保留。 請問老師,此員工年資與特休我該如何計算, 因我未計算過此類型員工,敬請老師指教。 又如何員工想要休特休,請問可以從幾年幾月幾日開始休特休呢
答:保留之年資加計復職後之年資為其年資,休假時間應自滿一年之日起。第一年休假是98年11月10日以後,第二次休假應為98年11月11日至99年3月30日,再加計復職日起(100年3月1日)滿一年為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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