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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公司的平日加班在46小時以內,但是加上假日加班後就會超過46小時很多(假日加班有確實依法加給加班費), 目前僅看到財政部如下網址有提及平日加班需在46小時以下,並加上假日加班後可以超過46小時,但是卻沒有看到勞基法是否有對假日加班時數可以超過46小時的相關規範,所以如果公司讓員工的平日加班達40小時,但假日加班確有70小時,雖然有依法給加班費,在勞動相關法令上,會不會有罰責,謝謝! 財政部加班費免稅之標準網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7981&ctNode=657&mp=1
答: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因此,平日加班時數(46)與假日加班時數可以分開計算;惟必須合法及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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