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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 近期公司勞動檢查後,主管機關來函,其中改善項目中有一條:未依第三類事業500人,甲業1+管理員1規模置勞安人員 甲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是否必須為公司主管職,或是只要有經過課程結業即可? 以及該員須另行負擔哪些工作或責任嗎? 協請回覆之,感謝。
答:ㄧ、依100年01月14日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附表二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低度風險事業,其規模(勞工人數)500人以上,依規定應設置之管理人員--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人。二、有關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依上述自動檢查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三、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責:依上述自動檢查辦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責(即所詢工作或責任):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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