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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我是協會會員,有關資遣問題想請較老師, 我公司於100.6.1告知所有員工公司預計於100.12.31前結束營業,並輔導員工至相關企業任職,同時讓員工可於100.6.30前告知其至相關企業就職之意願,這樣是不是表示我們的資遣生效日是100.6.30,預告日也定為100.6.30,故結轉相關企業是自100.8.1起,那我公司計算與員工的資遣費是指99.12~100.5的平均工資嗎?其資遣費的最後給付日是7/31以前嗎? 謝謝!
答:如解僱人數達一定標準,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解僱計畫書,至於確定離職日,由雇主決定或與員工協商皆可,確定日期後,以該日之前一日為起點,向前計算6個月平均工資,理論上每一為員工解僱日期可能會不同(如果考慮轉職的話),如不考慮員工意願,雇主可單獨決定解僱日期,並以該日之前一日向前推6個月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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