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一下,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定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不能列為考績評比之因素,那若算績效考核時未列入評比,但有給主管們看的員工出勤紀錄,有含此2項假別,那請問這樣有違反嗎?謝謝! 答: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是說不得影響考績,非不得列入紀錄,但主管於評價出缺勤時不得視為一般事、病假之缺勤而給予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