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依勞基法第38條,其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其事業單位意指?
若甲員於100/1/1起由A派遣公司聘用(加保於A公司),派駐至B公司工作,於100/7/1起轉為B公司正職同仁(加保於B公司)
並任職至100/12/31,是否符合第38條所述任職同一事業單位滿一定期間須給予特休假?
答:A派遣公司與B公司正職,是兩家公司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不符合第38條所述任職同一事業單位滿一定期間須給予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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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