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依勞基法第38條,其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其事業單位意指?若甲員於100/1/1起由A派遣公司聘用(加保於A公司),派駐至B公司工作,於100/7/1起轉為B公司正職同仁(加保於B公司)並任職至100/12/31,是否符合第38條所述任職同一事業單位滿一定期間須給予特休假? 答:A派遣公司與B公司正職,是兩家公司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不符合第38條所述任職同一事業單位滿一定期間須給予特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