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公司有一員工因違反公司規定,每天上班遲到,客戶CALL修時也處理不當,造成客戶報怨,要求賠償,公司是否可做開除處份?
2、員工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要求給付遣散費,是否成立?若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但不付遣散費給他(要求他簽收已領取遣散費),是否可以?
3、協商後員工本同意不需給付遣散費,只要非自願離職單,但事後反悔(尚未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他且也未給付及簽收任何文件),向勞工局申訴,那我應該如何處理?
4、因原本員工同意,資遺通報已寄出,事後撤銷通報是否會有問題?
5、公司或本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答:員工提供勞務遭客戶要求損賠,如果損賠成立,雇主得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一項四款,為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依此理由解僱,雇主不必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損賠不成立,員工屢有遲到及提供勞務遭客訴,雇主如有完整紀錄且時間夠長(一年最好),則可以不能勝任解僱。依此理由解僱,雇主必須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屬後者,勞資雙方約定不給付資遣費,員工事後反悔,撤銷原有合意,成立之可能性不低。如無不能勝任之事由,僅雙方合意終止契約,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詐領報險金之之情況。資遣通報撤銷與否,與前揭說明皆無關連,亦不影響任何解僱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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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