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請問員工產假期間是否可以調整投保薪資?
如:每3個月調整一次投保薪資,
99年11-100年1月平均薪資43900,100年2月做調整
100年2月-4月平均薪資24000,應於100年5月做調整,
但此員工於100年5月中旬開始請產假,那麼100年5月是否可以調整,還是要等產假結束,於100年8月在做調整,並未違反勞保條例14條?
2.請問以下有那些情況是不可以調整投保薪資?
傷病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職傷休養期間、30天病假期間
3.如果員工於90年8月2日到職,100年7月31日預計離職,但年假剩餘10日,
(1)若讓員工排於100/8/1-8/10休年假,那麼休年假期間又遇到100/8/2時,是否需再給了新年度的年假14天?
(2)若直接讓員工於7/31離職生效,則剩餘10天年假直接給付薪資給予,則年假的薪資計算標準為何?此員工的計薪方式為保障薪資25000和抽成獎金取其高,若7月抽成獎金50000元,則10天年假是要依保障25000/3010天計算或是50000/3010天?
答:一、本案於100年8月做調整,並未違反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惟公司於100年5月做調整亦可,只是不知為何平均薪資一下子從43900元降為24000元。二、傷病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及職傷休養期間只有續保問題,30天病假期間可以調整投保薪資。三、本案宜直接讓員工於7/31離職生效,剩餘10天年假直接給付薪資,至於年假薪資計算標準為50000/3010天。四、承上,該員工已於7/31離職生效,怎麼會讓員工於100/8/1-8/10休年假;且涉及需再給新年度之年假。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