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時薪人員的工作時間定義問題
例如:
公司規定時薪人員每月至少排定30小時的上班時數
問題1
若10月因員工個人因素只排了26小時,不足的4小時
依公司規定要以假單補足
也就是時薪100假單也是1小時100這樣合法嗎?
問題2
若本來排定當日工時8個小時,因為現場客人增加,
配合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
此4個小時的加班費計算,在法令的角度是否有明文規定視同月薪人員
前2個小時1.33後2個小時1.67?
問題3
勞基法39規定休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問題3-1
請問此規定適用時薪人員嗎?
問題3-2
此規定接續提到這些節日徵得勞工同意繼續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若公司以1:1換補休假的方式是否可行?
答:上班時數不足,應請假,如為事假不用給薪,病假應給半薪。超過八小時之工時即應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勞基法適用對象不以工時多寡而有所分別。國定假日亦同,如與其他工作對調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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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