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請問時薪人員的工作時間定義問題 例如: 公司規定時薪人員每月至少排定30小時的上班時數 問題1 若10月因員工個人因素只排了26小時,不足的4小時 依公司規定要以假單補足 也就是時薪100假單也是1小時100這樣合法嗎? 問題2 若本來排定當日工時8個小時,因為現場客人增加, 配合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 此4個小時的加班費計算,在法令的角度是否有明文規定視同月薪人員 前2個小時1.33後2個小時1.67? 問題3 勞基法39規定休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問題3-1 請問此規定適用時薪人員嗎? 問題3-2 此規定接續提到這些節日徵得勞工同意繼續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若公司以1:1換補休假的方式是否可行?
答:上班時數不足,應請假,如為事假不用給薪,病假應給半薪。超過八小時之工時即應依勞基法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勞基法適用對象不以工時多寡而有所分別。國定假日亦同,如與其他工作對調並無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