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如果聘任已辦理退休人員回任(已領取相關資遣費),但是是以定期契約方式聘僱,每半年一簽,直到找到有合適的接班人為止,但目前已經續約了3次了(即簽了4個半年的定期契約),請問:
該員員工的年資如依法予以續算,所有薪資福利待遇也與一般不定期契約的員工一致,如果有資遣,也會合法給予資遣費,但是就是要維持半年一約的方式與員工簽約,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如果違法是否有罰責?為什麼聽說會被罰3~30萬元,是依據哪個法條呢?謝謝!
答:1、聘任已辦理退休人員回任,性質上是第二個勞動契約之開始。2、以定期契約方式聘僱,每半年一簽,直到找到有合適的接班人為止,因而續約了3次了(即簽了4個半年的定期契約),此種情形應該已經屬於勞基法第9條之不定期勞動契約。3、依該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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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