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請問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1.是指正常上班8小時後的延長工時,合計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嗎? 2.那如果星期六、日休息來假日加班的時數,是不是不算入46小時內? 3.員工一個月加班62小時,是自願加班,這樣算違法嗎?
答:一、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稱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是指正常上班8小時後的延長工時,合計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無誤。二、星期六、日休假日之加班延長工作時數,除非是實施週休二日之優於法定兩週84小時之休息時間,依規定需併入46小時內計算。三、員工一個月加班62小時,即時是自願加班,仍以違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