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想請問勞基法內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那如果員工遲到次數過多者,公司懲處方式是否可用罰款方式呢?舉例:所有同仁必須按照公司制定的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並履行刷卡制度。如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處罰20元 答:行政機關視事前約定罰款之規定為預扣規定,員工如向行政機關檢舉,行政機關一定會實施勞檢。但在法院實例將之視為違約金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