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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 您好! 請問:想跟您請教一下關於勞退新制之勞退金員工自願提繳事宜。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由於本公司某高階主管想自4月份起開始自提,其月薪20萬,每月自提6=1.2萬x12月=14.4萬(請問14.1萬可全部列入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扣除額嗎?) 若其總收入適用30稅率,則實際免稅或減稅額應如何計算? 以上不清楚事宜,敬請老師提示 謝謝!
答:1、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所詢14.1萬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2、若其總收入適用30稅率,應該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後之稅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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