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蕭老師您好:
廈門有關晚婚晚育獎勵規定
1.婚假之正常婚假&晚婚假天數?企業支付工資?支付金額?
2.產假(符合計畫生育規定)之正常產假、晚育假、男方護理假天數?哪項工資須企業支付?哪項由生育保險支付?支付金額?
是否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企業不必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請問哺乳假需要給假否?天數&支付金額?
3.不符合計畫生育享有產假,不能享有產假待遇~是指第二胎得休產假但是不需支付工資?
以上請老師解惑
謝謝您!
學員  林珊伊  敬上
答:1.廈門婚假之正常婚假為1-3天,晚婚假天數為15天。企業要支付正常的工資。2.廈門產假(符合計畫生育規定)之正常產假90天、晚育假為45至90天,由企業決定天數,男方護理假天數為7�天,由企業決定天數,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員工,依據廈門《廈門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生活補助和計劃生育手術補貼。女職工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產假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同時給予生育生活補助:(一)正常分娩(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生育生活補助1500元;(二)難產(含剖宮產)的,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生育生活補助2000元;(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生活補助2000元。(四)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一個半月生育津貼,生育生活補助600元;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再者,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才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企業不必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又哺乳假是以需要給假?按規定員工產期滿,本人申請經批准,就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週歲。哺乳期,按不低於生育津貼60的標準支付,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不符合計畫生育是指沒有生育證的員工而懷孕生產者(早生及第二胎)。現在隨著社會的變革,第二胎及未婚先孕的現象越來越來多,如果女性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結婚證、准生證,計劃外生育又無醫生證明書,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換言之,計劃外生育的員工有權享受產假,但是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這,這裡需區分產假與產假待遇這二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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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