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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針對每月薪資不確定之部分工時員工(以勞保薪資投保11100為例:2月份薪資為515),勞保所投保金額與勞退投保金額可否不一樣?若為可以的話,最晚應於何時提出申請?申請時,是否須提出什麼證明文件?
答:1、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2、勞保所投保金額與勞退投保金額可以不一樣,因為所依據之分級表不一樣。3、依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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