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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本公司業務同仁申請育嬰留停,其當月薪資所得由首年佣金及續期佣金組成,續期佣金是過去一年(含)以上之業績折算。現同仁申請育嬰留停,公司於其留停期間不給付薪水(包括續期佣金亦不給付),請問這樣有違反相關法令嗎? (2)若業務同仁育嬰留停復職,請問目前有相關法令規定業務同仁可領取留停期間的薪資嗎?(尤指前述之續期佣金) 再麻煩老師回答,謝謝。
答:工資給付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是指給付之時間非給付之內容,既約定好給付時間及方式即應依約給付是為法律之規定。貴公司延續佣金如已發生債權(員工已提供勞務,並依條件得以獲得)雇主及應依約定給付時間給付之,如該時間是員工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有給付義務。留職停薪期間不給付薪資是指該未提供勞務期間,非指其他非留職停薪期間所產生之工資債權,雇主皆不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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