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輪班人員做六休三,班別為:日8、日12、夜12,日8人員休息時間12:00~13:30。日12及夜12人員共休三小時。但因執行巡查廠區工作,故請輪班人員於休息時間需留辦公室待命不外出,但目前碰到輪班人員認為休息時間應給予加班費(平日及假日)。
請問:休息時間雖待命,但並非像生產線一直在工作,故休息時間是可以扣除的嗎?是否有相關的法規。
答:休息時間得不計入工作時間,但不受雇主拘束。雇主要求員工從事非勞動契約內容之工作,如於正常工時之後,最高法院認為仍為加班,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1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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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