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請問不適任員工需給予多久的改善期? ex:3個月2.是否可因員工表現不好,不適任而調將降其薪資.3.若員工不適合可否不經績效輔導就給予資遣費請他離職. 4.可否在離職證明單上填寫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工作不適任 答:考核不能勝任員工之手段如為考績,應至少一年,如為自定程序應依程序規定,惟時間最好半年以上較為妥適,至於能對不適任員工調動,更能彰顯雇主支安置義務,逕予資遣一定會敗訴。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寫離職原因,離職證明書如為勞基法之服務證明書,建議不要寫,避免影響當事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