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可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拑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請問:】我們公司的特別休假依員工到職日,滿一年即依年資給予特休,若有人員中途離職,尚未獲得新年度的特休時,是否需要依當年比例計算特休?
答:特別休假依員工到職日,滿一年即依年資給予特休,至於員工中途離職,該新年度年資未滿一年部份,是否需要依當年比例計算特休,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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