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指「受雇」滿一年方有請求之權利。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就保年資滿一年得申請「育嬰津貼」,與請求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無關。但公司以育嬰留停假不能申請為由拒絕替員工申請育嬰留職津貼這部份該如何解決呢?謝謝~~ 答:員工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所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者,雇主不得拒絶,並有義務為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其不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者,雇主得拒絶,則該勞工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